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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是作为采购人的政府机关与供应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关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三部法律的约束,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与冲突导致学界和实践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关键问题存有争议;而实践中,由于行政力量历史性习惯性地过于强大,以至于行政主体过多地将其管理者的权力运用在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而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来讲,由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额通常较大,拿下一个政府的“大单子”对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影响很大,供应商也会尽力保全与政府的交易,但是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供应商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会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良性发展。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动机、写作目的和文章结构安排,其余四个部分主要是按照合同缔约的准备、成立、履行这一时间顺序,分析了各个阶段存在的与合同法相关的问题。第一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的现状及问题,简要介绍了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标投标制度,提出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在理论上存在的对招标、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行为性质界定的争议以及实践中对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责任承担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第二章政府采购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性质研究,从对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和比较,进而对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相应的分析,并得出了招标行为出个别情况下应当被界定为要约邀请,也自然得出投标行为的性质为要约的结论。另外还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将其定性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成立时间研究,通过引用案例提出问题,从对合同成立要件的分析,否定了法定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分析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得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则合同成立的结论。第四章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的履行问题研究,通过引用案例提出问题,分析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立法应当明确列举公法责任,除此之外,一律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厘清争议、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在实践中和立法上的改进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