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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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说和狭义说是两种不同的界定何为虚拟财产的学术观点,本文更加认同狭义说这一学术观点,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互联网空间的,能够被网络用户拥有、支配的一种特殊物。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以及虚拟性这三项特征,并且虚拟财产的这三项特征缺一不可。而对于何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四种主流观点,本文赞同物权说的观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物权,理由有二,一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二是虚拟财产也具备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这两项特征是物权的根本特征。社会生活中虚拟物品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本文将虚拟物品概括分为账号类、物品类和货币类三种类型。“广义说”将财物界分为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财物中的无体物,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以虚拟财产不具有财物性质作为裁判理由,若从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价值以及他人性这三个层面来看,虚拟财产是属于财物的,并且虚拟财产具有间接支配性和复制无成本性,属于财物中的无体物。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刑法的保护法益,通过刑法规制该犯罪行为,具有预防或者抑制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一方面,既然运用刑法规制盗窃虚拟财产这一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合理性,那么又该如何定罪呢?理论界存在两大类的观点,即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体又有四种学术主张。本文从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可以被非法取走,因此,将该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具有合理性,是扩大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若定性为计算机犯罪,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导致罪刑不均衡,无法反映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最终使法益的保护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在量刑问题上,盗窃罪的量刑分为数额型和情节型,本文依照主体划分不同的情形计算数额,并结合情节,二者综合运用,以此确定法定刑。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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