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问题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ljfo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日益猖獗的传销,2009年2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为司法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在打击传销刑事立法进程中的重大进步。由于新修正案出台不久,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如何认定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笔者从理论及实践出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的操作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通过引入实际案例,分析案例在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后,笔者认为组织者是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直接故意,对传销活动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并且是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建立传销组织;客观上具有组织传销活动从无到有的行为,即倡导、发起、策划、组建传销组织行为,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对组织者的组织行为做限缩性解释,将创建传销组织后的组织行为归纳为领导行为。第二部分,阐述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领导者。通过引入实际案例,分析案例在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刑法学界对领导者问题的几种观点后,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地以单一的名称或者级别加以认定传销的领导者,应当从主观上具有领导传销活动直接的故意,客观上从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认定领导行为,通过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把握领导者。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积极参与者认定问题。除了组织者外,最高层次的领导无疑是本罪的领导者,但一些中低层次领导和参与者一样开始都是受害者,后来演变成加害者,并且积极参与者也有某些领导行为,因此领导者和积极参与者有着联系,甚至有时候相互交叉,因此很难区分领导者与积极参者的界限,笔者从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区分领导者与积极参与者,并且针对学界中提出将积极参与者纳入本罪主体范围的观点,笔者从传销的经营规制、我国的国情、主观恶性和危害行为、罪责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等四个方面阐述了积极参与者不应当纳入本罪主体的理由。第四部分,是有关单位是否纳入本罪主体范围的问题。首先,介绍了在刑法学术界对单位是否纳入本罪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并对观点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范围的现实需要及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其次,笔者认为认定单位纳入本罪主体范围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单位依法成立、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以单位的名义、利益归单位所有。最后分别阐述个人与单位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的四种情形。
其他文献
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需求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部门职责不明、法律程序不适、处罚力度不够、检测漏洞、权威性不足。鉴此,从明确
为了充分开发苏州市吴中区的生态资源充分获得生态红利,以及从生态承载力分析与生态红利开发对策的角度,给苏州市吴中区提供符合现状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依据,以苏州市吴中区200
对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采用氯化铁、聚硫氯化铁、聚合硫酸铁、聚氯化铝进行调理实验,分析了调理前后的沉降性能、含水率、过滤时间以及毛细吸水时间的变化情况。实验证明,要达到
对后印象派的源头和代表人物之一——高更的研究举不胜数,但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作为雕刻家的高更,而且没有对高更的雕塑与其前后期的绘画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本文将高更作为绘
本文基于底水油藏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见水快、含水高的实际问题,在总结前人提出的理论基础上,对人工隔层抑制水锥作用的理论提出、发展进行了回顾,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计算,同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过度侵害为基本的价值目的,是推动立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但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立法制度、民俗习惯等不同,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存在
农业是一个生产人类赖以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生活用品的产业部门。我国农业经历了建国以后前三十年农业支持城市及工业发展的阶段,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的加强,每年集中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总量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处理副产物,城市污水污泥的量也急剧增加。巨大的污水污
随着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碱金属铷及其化合物以其独有的特征,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光纤、电子、发光、钎焊剂等各种材料中。世界能源日趋紧张,寻求新的能量转换方式,
放射治疗中的卫生防护周爱华,于海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合肥)放射治疗是治疗恶性肿瘤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同民经济的发展和防护措施的完善,放射治疗已开始向基层发展,这就大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