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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商业秘密是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经济利益并帮助其占据市场上游的财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各种非法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从中渔利的行为愈演愈烈,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刑法手段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还存在许多分歧,这种争论在“重大损失”的理解上表现得较为充分。“重大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到犯罪成立与否。本文通过研讨“重大损失”的内涵、范围、判定标准、计算方法等争议焦点问题,试图总结出本罪中“重大损失”的法理基础,进而对其认定标准与方法做一重新审视。本文在简要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理论分歧及相关案件的认定情况,总结出“重大损失”认定的理论和实践难题。笔者集中探讨了“重大损失”认定的法理基础,首先明确损失的体系定位,再分别从犯罪数额作为经济犯罪判断损失的一般标准、从被害人角度诠释法益保护与其平衡机制、限定直接经济损失适用的合理性三个方面予以阐释。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本文提出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最优标准、以侵权人获利为第二位标准,并探讨了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的适用情况,同时排除了名誉、荣誉等非物质损失作为“重大损失”认定标准。本文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商业秘密的实际用途,结合实际结果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一是单纯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未实施进一步披露、使用行为;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合同关系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公开;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合同关系获取商业秘密后自行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四是将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合同关系获取商业秘密后有偿或无偿披露、转让给第三人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在此基础上以求类型化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笔者试图依据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认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