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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都奉行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这一原则更是深入人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人民法院才自行收集。因而,有相当一部分的证据是凭借着当事人自己的能力来收集的。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过程还是遇到了很多的难题,面对此种情况,律师调查令应运而生。它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委托律师,并由该律师借此向相关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文书。自1998年在上海市开始试行以来,律师调查令历经二十多年,不仅没有被历史的洪流所淘汰,反而被越来越多的省市大力推行。然在此浪潮之下,律师调查令制度却面临着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试行省市各行其道,严重阻碍了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及统一性。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在于此,通过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正当性、可行性以及必要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一些试点实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出利弊,从而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出几点立法思路。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及国外相关制度考查研究几部分。指明我国现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证据调取方面的难题,分析“取证难”和“谁主张、谁举证”之间存在的矛盾,提出律师调查令这一制度是缓解上述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进行论述,总结出其各自的特点、优点及值得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自身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以及评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打开一些思路。另外指出律师调查令制度虽然在我国得到了众多法院的大力推行,但长久以来仍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而现阶段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迫在眉睫。第二部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性质及效力。这部分主要由两节组成,分别阐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性质及其存在的效力。全方位的对律师调查令制度作出一个定位,并结合自己的观点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认同的观点并阐述理由,为后面的内容进行铺垫。第三部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价值及可行性。这部分主要介绍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出的优势,归纳其价值所在,并指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既有法理依据,又有实践基础,极具可行性。第四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该部分主要从律师调查令在我国试行的现状入手,列举我国试行较好的且具有典型性的几个法院,分析出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存在的以及构建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将会面临的问题,为找出解决办法奠定一定的基础。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路。该部分为本篇文章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以前面几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出几点意见和思路,最终为律师调查令制度能够在全国顺利的运行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