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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专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使得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更加安全稳定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问题和困扰,环境问题就是极为突出的一个方面。酸雨、土地荒漠化、海洋油污、森林被毁、资源短缺、物种锐减……,这些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减少并预防环境损害、保护全球的环境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是一项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新途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印度、德国、日本等。在这些先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基本都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中“直接利害关系”的桎梏,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范围进行了扩大,并从不同方面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加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所表现出来强烈的公益性和预防性都使得该项制度在各国的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严峻,我们应当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表现出来的巨大优势,将这项制度应用到解决全球环境资源的问题中去。而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都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走向国际成为了可能。本文开端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尝试着去界定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分析该制度在实现环境正义、强化环境保护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所体现的价值。接着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取其精华,并立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现状,充分考虑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之处,分别从诉讼主体、管辖权、诉讼范围、判决类型以及诉讼费用几个方面对构建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首先,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具有提起国际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国际地位、公平公正的法官选任制度等优势可以享有国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再次,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应当是针对全球公域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影响全球环境的国内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最后,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上,应该尽量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以减轻原告提起诉讼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