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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启动“一五”普法,从此全国开始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普法运动。西藏的“一五”普法与全国同步,2006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要求“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即“法律六进”,西藏增加“法制宣传教育进寺庙”,首次提出“法律七进”,这是西藏法制宣传教育的一大特点。西藏一直把藏传佛教寺庙僧尼列为重点普法对象,以期藏传佛教寺庙僧尼爱国守法,反对分裂,推进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寺庙,规范各种宗教活动,防止达赖集团的渗透和利用。西藏的这一特点,在拉萨“3.14”事件后,也被其它藏区所借鉴,寺庙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国藏区开展。本文以描述西藏及其它藏区的藏传佛教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现象作为文章探讨的社会背景,从西藏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藏传佛教在藏区社会的特殊性,境外达赖喇嘛对藏区社会潜在的影响,以及境外分裂主义势力的破坏渗透等不同视角出发,揭示对寺庙僧尼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以法学、社会学、历史学、宗教学知识作为理论支撑,展开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学讨论。从法与宗教的关系出发,讨论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与宗教信仰自由;从行政法理论、基本原则、行政法控权理念和法益平衡审视对寺庙僧尼的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进而探讨如何构建国家行政机关和寺庙及僧尼的良性互动关系。全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引论部分主要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待解决的问题、选题的意义、研究的路径与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对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概述。分析描述西藏及其它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历程和现状,以及西藏社会发展和藏传佛教在藏区社会的特殊性。从藏区群众广泛信仰藏传佛教,境外达赖喇嘛对藏区社会的潜在影响,以及境外分裂主义势力对藏区的破坏渗透等不同视角出发,对藏区特殊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作为本文讨论的社会背景。同时揭示国家以行政力量推行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对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主体即行政机关、寺庙与僧尼及其关系进行分析。在上文分析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现象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探讨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学上的行为界定,以及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同时讨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专注于探讨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和国家对宗教的干涉的界限,碰触存在的一些行政机关依然没有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和遇到的困境。第三章主要围绕解决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困境和问题,提出实现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理性回归的路径。内容上,考虑近几年藏区寺庙及藏区社会大小事件此起彼伏的情况,回到中国行政法的框架内,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下处理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关系,构建行政机关和藏传佛教寺庙及僧尼良性互动关系,使得反对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回归本位,实现权利与权力各得其所相得益彰。最后部分是本文结论。本文结论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中,行政机关应该从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和行政法控权理念出发进行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进而构建行政机关和寺庙及僧尼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真正推进藏区寺庙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实现法治藏区,真正推动藏区乃至全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