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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瑕疵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广泛存在,虽然如此,瑕疵证据并没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而在法律上取得被承认的地位,因此,瑕疵证据在我国的存在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终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这样对于瑕疵证据的研究就具备了法律上的基础和依据。本文主要以《两个证据规定》为依托,通过四个部分介绍瑕疵证据极其补救在我国的适用,并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适用所出现的问题,尝试着提出自己关于完善瑕疵证据补救规则的思考。具体来讲,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瑕疵证据的概念入手,具体分析学界中对于瑕疵证据的概念所形成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并且分析每种观点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自己对于瑕疵证据的理解。明确瑕疵证据的概念以后,进一步的分析瑕疵证据的特征,通过分析瑕疵证据的特征,引出有关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两个概念的比较。最后从法理上阐述瑕疵证据补救规则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以此来论证瑕疵证据补救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相似证据制度的比较考察与分析。在域外,没有瑕疵证据的概念,但是具体分析域外的证据制度,可以发现域外存在与瑕疵证据相似的证据制度。在此主要分析的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通过分析以上四个国家相似的证据制度,进一步的思考,总结出域外有关瑕疵证据补救规则带给我们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我国目前这一规则存在的现状及问题。首先主要介绍我国瑕疵证据补救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以列举的形式提出了瑕疵证据的类型及补救的办法,但是法律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补救并没有得到重视。在瑕疵证据补救的范围上,也存在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混同的情况。总之瑕疵证据在我国实务中的适用还是暴露了很多问题,据此,在本章最后提出了瑕疵证据补救规则在我国存在的几个大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所找到的对应的解决办法。主要分析如何界定瑕疵证据补救的范围及规范其补救方式,完善其运行程序以及加强瑕疵证据补救规则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刑事瑕疵证据补救规则的路径选择,尝试着提出了保障瑕疵证据补救的三个相关配套措施,以期使瑕疵证据补救规则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