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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制度设计上看,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适用法律;但事实上,“立法细则化”的司法解释却长期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两者的并行不悖昭示着现象背后独特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考量。本文尝试以“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以期对此管中窥豹。本文首先阐述了问题意识并尝试对司法解释作出界定。其次,文章分析了司法解释之流变演化,但对此的论述并非仅仅局限在历史的考据上。文章以“司法解释的发布主体变迁”、“司法解释之解释对象扩张”、“司法解释形式之规范化”、“法律及配套体系化司法解释之间的发布时间差缩短”这四方面为纲,试图纲举目张地将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还原到历史动态的脉络中。文章亦试图通过实证的方法来揭示司法解释发展演变背后的诸多考量与博弈。再次,本文试图回应上文所提及的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解释(法官解释)制度移植到我国后所产生的“橘生淮北则为枳”现象,成为“立法的细则化”这一问题。文章从中国传统法文化入笔,以卡尔·施密特经典的“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为理论框架,详述传统的决断论思维方式使得中国的法律解释形成了“不可言说”、“无穷之辞”、“以吏为师”、“并无异说”四个相位和司法官吏的职权主义。这样的背景下,与西方学识法律家的职业主义解释不同,我国的法律秩序并没有发展出法律推理的演绎结构。随后,文章分析了司法解释的运作现状以寻找司法解释立法化背后的成因。虽然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有鉴于其在统一法律适用、强化最高法院的功能、促进司法独立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司法解释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会存续。如何有效规范司法解释便成了辄需解决的命题。所以,本文就如何解构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以及如何反思性地建构司法解释体系提出刍荛之见。本文认为应当及时制定法律来体系性地建构规范合理的司法解释制度。必须明确司法解释法院一元主体地位;相应的,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可以类似我国立法体制,划分中央(最高法院)与地方(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解释的范畴——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应当允许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在本地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同时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后,文章呼吁建立法律解释共同体,通过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认同来发展并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