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前羁押权的检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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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权是指在审判以前由有关机关决定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力。目前,我国的审前羁押权是主要由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逮捕权来行使的。针对这一现状,有人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宜行使羁押决定权,而应由更加中立的审判机关来行使。关于检察控制和审判控制这两种模式到底哪一种更适应我国实际,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探讨审判控制在我国的现实可能性,进而提出完善检察控制的构想。笔者以实证分析方法,针对理论界审判控制的积极主张,从我国现实出发,通过分析审前羁押现状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剖析现有制度的弊端,通过对近几年来实践中相关羁押数字的统计及有关案例的评析,对审前羁押现状提供一个比较客观的描述;从羁押目的、原则、救济程序等多角度来分析我国羁押制度的不足和特色,为羁押制度重新设计或再行完善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支持。以对比论证方法,通过对国外审前羁押制度及其制度背景作简要介绍,结合我国的司法状况、宪法体制、司法体制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对我国实行审判控制的可行性进行评析。通过上述论述,进一步分析目前检察控制不足的根本原因,为该模式存在的问题到底属于制度问题还是执行问题、是制度设计不合理还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找到答案。并通过对羁押的性质和检察权的分析,看检察机关行使该权力有无依据。审前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手段,是临时性裁断而非终局性判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羁押控制权不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我国检察权作为独立的一项国家权力,其内容包括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羁押控制权作为侦查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应当归属检察权。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完全可以成为中立的裁断者,对于现实中的弊端可以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总之,审判控制模式虽然理论上完善,但不适合我国目前实际;检察控制实践中虽有弊端,但是属于制度设计缺陷,可以也应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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