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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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情况复杂,人员分配状况、职责明确性程度、矫正措施的合理性、与其他机关衔接的状况、检察监督状况等问题都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玩忽职守罪在社区矫正领域内不能仅仅通过一般法律经验得以确认,需要结合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司法认定。
  本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重点是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的相对确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第一部分是绪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条件通常指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工作人员的刑事追责却模糊不清、背离实际,社区矫正工作展现出的新特点使得一般的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模式难以准确适用。
  第二部分是相关案例数据的统计分析。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件进行统计,通过统计数据发现此类案件的案件事实具有相似性,但是判决结论不一,在因果关系、主观过失、义务冲突等构成要素上存在诸多争议。
  第三部分是确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对公务职责要进行实质认定,当权责不统一时,排除对“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追责;对负有实质监督义务的领导应该进行追责,受上级约束的下级行为可能免责。
  第四部分是明确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由于缺乏自然因果流程和其他影响因素的介入导致其判断困难,客观归责理论契合了社区矫正制度“矫正和风险”并存的特点,以“分层次、分步骤”的结构进行规范判断,可以更好地解决此类案件中的因果争议。
  第五部分是讨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社区矫正的制度落实和顶层设计有一定的距离,对《社区矫正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难以否认行为人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预见可能性,但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认定要尽量考虑实际情况。此外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其主观过错是故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的混淆应予纠正。
  第六部分是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义务冲突问题。基层工作任务重、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低,导致很多工作人员都需要承担大小不一的其他工作职责,兼职的现象部分存在,对于他们来说,在多种义务存在履行冲突时,力所不逮,应该考虑有免责的空间。
  第七部分是结语。对文章中主要的观点、论述进行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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