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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特征,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为了明确犯罪中止的认定,各国刑法理论界围绕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作了大量阐述,形成了诸多学说,其中包括主观说、限定的主观说、客观说、绝对自动论和主要作用论等。这些学说各执一端,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因而使得写作本文成为必要。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简略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解释、涵义及判断标准的阐述;接着开始阐明明确认定犯罪中止自动性的重要性,即其不仅有利于明确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贯彻我国的刑事政策,还有利于解决犯罪中止认定的实践困难、维护我国刑法的统一适用;最后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现状进行简要概括。基于其重要性,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所介绍的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之上,对目前犯罪中止自动性认定标准理论作更为具体的分析,通过分析指出其缺陷和分歧,并进一步挖掘其分歧的实质和原因,从而得出,完全准确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不可能的,而只能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作更为明确的认定。于是,如何选择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成为关键。由此引出以主观说为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认定标准,通过吸取主观说的合理成分,避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视不同案件、不同行为人的主客观状况、不同客观情况作具体分析,以解决犯罪中止自动性认定的理论困难。第三部分将以主观说为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认定标准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对基于恐惧、惊愕等而放弃犯罪行为、基于害怕被发现、逮捕等而放弃犯罪行为、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及基于未预料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体疑难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提出解决犯罪中止自动性认定过程中的实践困难的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采用“行为人”标准,以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为评价对象,而非“一般人经验”或其他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再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客观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作更为明确的认定,才能对犯罪中止作更为明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