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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合国的重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为国际争端的顺利解决以及国际法治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类,咨询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常设国际法院时期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的弊端。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咨询意见的形式解决申请主体的法律问题,为处理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咨询管辖权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质疑,其利用率也不及常设国际法院时期。特别是2018年的“1965年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咨询案”(以下简称“查戈斯案”)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咨询管辖权的关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视角,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规定出发,明确当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运行状况,分析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不足,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良好发展提出具体建议。最后,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指出,中国应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改革过程中作出积极影响,为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法的发展贡献力量。首先,本文梳理了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具体理论。文章在介绍常设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明确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国际法院管辖权与常设国际法院管辖权进行对比,明晰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制度特点和价值。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提请主体、管辖权范围等具体规定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对《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咨询管辖权规定的分析,结合“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查戈斯案”等具体案例,探讨了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利用率不高,咨询事项模糊遭受质疑,咨询管辖权行使程序不完善三个方面的问题。再次,提出关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完善建议,具体提出了拓宽咨询主体范围;通过“当事国同意原则”解决咨询事项法律问题边界模糊;完善咨询管辖程序三个方面的建议。最后,将最终的落脚点落到中国的应对之策上,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查戈斯案”为例,分析了咨询意见在法律问题边界模糊地带缺失“当事国同意原则”,对主权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并且,站在促进国际问题和平解决、促进国际法完善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指出中国对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