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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化历程;炎黄子孙,自强不息的奋进精神;孕育出了光辉灿烂的华夏文明。传统武术作为其中一颗耀眼明珠,不仅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组成部分,更是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随着农耕文明的坍塌,社会环境的改变,传承方式的滞后,传统武术的生存状况日益艰难,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因此,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进而谋求振兴之路变得刻不容缓。探寻传统武术的保护之路,要从研究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开始。研究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为传统武术的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国内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较多,对于传统武术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鉴于传统武术法律保护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文献,访谈专家以及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对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一些探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存在一定的实践价值。首先,通过对传统武术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了传统武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了传统武术的文化归属是“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由此得出,传统武术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然地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保护,作为一种知识产品还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在传统武术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中,运用了“主权理论”和“人权理论”进行研究。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包含文化主权的内容。认为,民族的文化主权和国家主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保护民族的文化主权就是捍卫国家主权。人权理论认为,人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文化权。保护人权,不能放弃人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包括人对文化的需求权、传承权和使用权。研究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我们要站在文化的角度,从捍卫主权、保护人权的高度进行审视。建国以来,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策划下,传统武术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任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其侵权事件屡发不绝,法律保护如同盲区。究其原因,主要是保护意识淡薄、相关理论欠缺、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所致。最后,通过对传统武术法律保护要素的分析,厘清了传统武术法律保护关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众多对象构成了权利的客体;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精神权和人身财产权两个方面。由此得出结论,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模式,另一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模式。知识产权模式属于私法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模式属于公法领域。二者对传统武术进行的法律保护是互补性的双重保护。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有助于两种法律制度之间互为补充、取长补短,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私权利益,而且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公益性特征。有助于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得到保护,有助于传统武术的传承、创新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