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政机构统筹设置是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改革措施,其是基于我国新时代下的党政关系而开展的改革。在改革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高效运转、分工明确、配置科学、权责统一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国家治理能力优化升级。但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对现行行政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影响较为严重。具体而言,主要对基于“行政主体”理论建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行政主体”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学界认定“行政主体”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其是否拥有行政职权、是否独立行使职权、是否独立承担责任。行政主体的理论被运用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三大版块,其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上位概念、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行政救济法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抽象主体。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后,无法运用行政作用法机关概念的核心“行政官厅”理论以及事务分配性的机关概念来对党的机构行使行政权作出定性,组织法的规范也无法将其作为规制对象纳入其中。如果党的机构行使行政权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行为法的规定,其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就会出现单行法授权条款规制党的机构作出的行为难题。行政复议概念的理论以及行政复议法中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都没有把党的机构行使行政权情形作为规范对象,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行使行政权的党的机构列入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中,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的案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后,一部分党的机构行使行政权,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找到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类型。党政机构合并设立后,对于内部个人违纪责任该如何追究都需要明确。因此,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后,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急需修改和重构。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后,急需对行政主体制度进行优化。首先,对“行政主体”理论及其“行政机关”概念进行调适与优化,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理论的调适与优化,将行使行政权的党的机构确定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作用法机关概念的核心“行政官厅”理论和事务分配性机关概念为党的机构行使行政权解决理论上的困境。其次,扩大及修改现行行政行为法中行政行为的范围,确定一部分行使行政权的党的机构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及修改行政行为法中的“行政机关”表述。最后,对于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重构行政复议概念,并拓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及其适用范围。第二,基于“诉的利益”理论容纳党的机构作出的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确定行使行政权的党的机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第三,确认其承担过错追责的责任是党的纪律责任。党政机构合并设立后,关于内部个人违纪责任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6条需要修改。为党政机构统筹设置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和理论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