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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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是用户通往电子产品的第一桥梁,也是软件产品面向用户的第一扇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第六十八号局令开创了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新局面,而奇虎360诉江民新科案则填补了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空白,但也体现了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统一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标准各异,从而导致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模棱两可。本文从五个部分阐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认定标准:第一章,阐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及其诞生与发展过程。图形用户界面以实现人机互动为目的,并且最终实现应用设备的功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至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一定程度的艺术属性,二是实用性。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发展过程经历了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直到现在相对稳定的法律保护模式。最初,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内容。随着第六十八号令的颁布,我国开始以专利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这是我国在图形用户界面保护领域中取得的显著成就。第二章,分析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现状及困境。具体来讲,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困境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虽然我国以专利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但不保护部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游戏界面以及与实现人机交互、产品功能无关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从司法层面来看,存在着两大主要障碍,一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二是图形用户界面的重叠保护制度。第三章,分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标准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图形用户界面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另一方面是产品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就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标准而言,因其表现形式不同,故其判断标准也各有不同。具体而言,静态图形用户界面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需综合考虑申请时提交的照片或图片的内容及简要说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需综合考虑开始帧、结尾帧、关键帧和整体变化进程图案、色彩等核心因素的排列顺序及电子文件。就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标准而言,其应以洛迦诺分类体系为标准,同时需考虑产品类别、产品用途、所实现功能等综合评价。此外,重新思考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中“制造”和“销售”行为的含义,从而可以准确理解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内容和范围。第四章,对比研究分析美国、欧盟、日本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及其保护现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国家,其不仅给予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以外观设计保护,而且保护部分图形用户界面。同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还可以受到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多重保护。同时,欧盟以开放的态度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重保护。日本则以“意匠制度”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并对其授权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弱。第五章,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受产品限制的必要性;第二,禁止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著作权、商标权重叠保护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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