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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接连不断的司法悲剧,揭示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诉讼阶段论下,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致使侦查权、起诉权不能很好的接受审判权的监督,更有甚者,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审判阶段被侦查阶段所取代,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法庭审理也趋于形式化。《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放到了高度重视层面,本次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庭审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到最终的决定作用,把对庭审提出的标准也同样适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在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落实办案“终身制”的司改背景下,铲除造成刑事庭审形式化的因素,强调审判阶段的中心地位,转变侦查与审判之间的线型结构关系,改变以前以定罪为重心的庭审,变为定罪与量刑并重,在庭审方式上用直接言辞原则代替卷宗中心主义,科学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在制度层面上为消除庭审形式化提供保障。本文第一方面是从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介绍入手,让大家了解其含义以及它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辨析关系,与此同时让更多的读者清楚的认识的到庭审实质化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的地位和意义;第二个方面介绍国外庭审实质化的表现及特征,从中了解其他国家实行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以及为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第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介绍,并就其相对于国外庭审制度来讲存在的具体问题给予描述。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审制度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情形下,审判对案件结果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审判工作受到其它机关的干涉,法官不能真正的做到独立的行使裁判权,从而导致审判不公正的现象出现;第二,庭审主要围绕卷宗进行,一些本应在庭审上解决的事项被提前至庭前会议阶段,致使庭审走过场,变为一种无关紧要的环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四个方面拟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成因:一是用三角结构关系代替侦查与审判之间的线性结构关系,二是杜绝庭前会议代替庭审现象的出现,明确其程序性的功能定位,三是实现庭审方式从卷宗中心主义到直接言词原则的改变,四是改变以前以定罪为重心的庭审,变为定罪与量刑并重。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所提出的目标之一。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要理清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谁为中心的问题;在外部关系上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在内部关系上强调庭审的重要性,再配以相关制度的保障,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