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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的性行为,其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并不统一。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而在司法实践中,智障女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与他人共同生活期间发生性关系,该类行为的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争议判罚屡见不鲜。本文以裴某强奸案为例,对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性行为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本文的提出问题部分,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具体是通过一个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发生性行为被定为强奸罪的案件,引出本文研究主题。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此段主要论述的是本文的基础理论。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第二,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的理论基础;第三,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的分类处理。对于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性行为的定性问题,目前学界对此有构罪说和不构罪说两种观点,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境,概而论之,主要有定性困难导致案件争议大、情节复杂导致案件审判不一、主体特殊导致案后救济困难等三类;对于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背后的理论根基,首先应遵循刑法基本原理,其次,应遵承刑事政策基本要求,最后,应坚守家庭功能理论;在处理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问题时,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方面为标准,将案件分类处理。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本案裴某行为不能予以“定罪免刑”;第二部分,本案裴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一部分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悖论及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原理,得出泗洪县法院对裴某“定罪免刑”的判决不合理;第二部分则是根据前述的基础理论部分,得出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是本文的拔高创新部分。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本案暴露的问题,提出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对刑法机械理解及适用等问题。第二,本案研究的启示,在立法上,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范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司法上,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