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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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到精神痛苦,有权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新中国刚成立初期,由于受前苏联的民法理论和思想的影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曾一度持否定态度。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努力与探索下,中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各项立法不断完善。2001年3月,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起步较晚,随着人格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愈来愈周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更好保护公民的合法精神权益。因此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论述了精神损害的涵义,指出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独立性和单一性;其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进行了阐述,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功能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兼具填补损害、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
  第二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适用范围和权利适用范围,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应当包含法人或其它组织和死者;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适用范围,主要论及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精神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其中着重论述了侵害自然人的贞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以及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及其适用条件,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同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美容不成反遭毁容、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骗、寄存殡仪馆的骨灰被丢失等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而造成精神损害的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中的错捕、错判给自然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案件等,这些案件皆因立法上空白或不明确而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严重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对各国立法情况的分析,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应得到公平保护的角度出发,建议在违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切实、彻底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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