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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自上世纪进入我国之后,由于当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人民群众对于致富的渴望,以及传销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这一使用诈骗手段牟取暴利模式,在全国迅速蔓延开来。近年来传销活动愈演愈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地域广泛,严重损害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秩序。为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打击日益猖獗的传销活动,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工商机关共立案调查和移送公安机关传销案件1141件,涉案金额34亿元,清查遣散传销人员6万多人,捣毁取缔传销窝点7683个。另外,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完善了惩治传销犯罪的刑罚体系,对于打击越来越猖獗的传销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司法认定研究,有助于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解决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论文通过运用刑法学相关理论成果,全面、系统地对本罪进行分析,揭示本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区别,论述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全文共两万六千多字,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认定。该部分主要是对本罪的“组织、领导行为”、“情节严重”等内容进行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此外,通过区分传销与直销,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第二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认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身份、作用、地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积极参加者不应适用于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单位从事传销活动的,同样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形态。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认定本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时,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结合主客观事实、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第四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停止形态。本罪一般认定为直接故意犯罪,其同样存在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认定本罪的停止形态,应该结合行为发展的过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停顿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第五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正确区分本罪的罪数形态,原则上应坚持以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同时考虑法律的特殊规定,结合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行为的个数、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案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第六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相关罪的区别。该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明确本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近罪名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