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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这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随着当今社会犯罪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特征,特别是涉毒、涉黑、贪污受贿犯罪、信用卡犯罪、证卷犯罪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一些传统型侦查措施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而秘密侦查则是一项节约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提高侦破效率的侦查措施,并且已经被侦查机关广泛运用于实践之中,只是因为刑诉法对秘密侦查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缺乏法律效力,必须通过公开手段进行转换,从而导致侦破时间及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二是侦查机关为破案需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秘密侦查,从而导致大量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如何使秘密侦查的运用既能提高侦查能力,又能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笔者将国内外秘密侦查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秘密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践,提出我国秘密侦查法制化建设的建议与构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对秘密侦查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秘密侦查概述。通过对秘密侦查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全面阐述与分析,明确我国秘密侦查法制化建设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的立法考察。通过比较法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秘密侦查法制化程度进行考察,归纳总结出共有的比例原则、令状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从而对我国当前秘密侦查的立法构建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是我国秘密侦查的现状分析。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不足和法制化建设的方向。第四部分是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建议。在确定秘密侦查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笔者对秘密侦查的法制化建设提出启动规范性、实施监督性、结果有效性和违法救济性四个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