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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究竟是仅适用于投资准入后阶段,还是也能推及至投资准入前阶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在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约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情况。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投资准入阶段享有的在类似情况下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目的是平衡内外资待遇,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促进投资的自由化。负面清单作为外资国民待遇的承担方式之一,可以对外资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作出特别管理措施的保留,是东道国平衡国家经济主权和对外开放的手段。 随着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发展,其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发展的新趋势。本文在梳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的相关条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适用、有计划缩减负面清单范围、梳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负面清单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我国的推行。 自贸区内试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我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上的重大突破,是中国今后以该外资准入模式为基础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先试先行。其顺应了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国内改革,将推动我国的投资自由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