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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世界高等教育跨时代发展的新时期,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日益激烈化,高等教育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律保障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也逐渐走向世界历史的舞台。美国作为世界高等教育的强国,其完善的高等教育法成为众多国家参考借鉴的对象,美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进程在市场经济中衍生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行适时调整与修改。而相较于美国,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号召,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也同样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历史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校设置、高校学生与教师权利义务关系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序发展。 本文从两国高等教育法的历史起源、立法体系等方面出发,通过对两国高等教育法的历史进行比较,我们可以从两国依法治教的改革历史总结出:我国高等教育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形成阶段,一系列相关决定、指示、办法等文件涉及的高等教育方面,开启了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旅途。第二阶段“文革”时期,复杂的政治社会背景造就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退后。直至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文简称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专门立法的兴起,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得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型,首先经济体制的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而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全球一体化,面对一系列的变化、新形势和不同局面,我国高等教育法仍旧保持原地踏步,在高等教育活动中显现各种滞后性等问题。2015年“两会”期间,北大校长提出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进程,我国高等教育的行政化趋势严重导致一系列的高校腐败的衍生,缺失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救济体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从美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及其发展,我们可以看出美国高等教育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改革,同样也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第一阶段的模仿时期,到第二阶段的创新时期,再到最后的成熟发展时期,美国高等教育法一步一步走向世界的典范。其极具特色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结合,再到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权制约等,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高等教育法的核心内容:完善的资助体系、监督体制等,极大保障了美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化,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增加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中美高等教育法的比较可以看出:首先,我国高等教育法存在法条过于抽象,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监督救济机制,应积极结合市场经济,从而使得我国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相互契合,增加我国高等教育的灵活性,填补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空白,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体系。再次,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行政化趋势严重,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未分离,资助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我国高校腐败及资源浪费。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资助形式、方式、后期监督,避免资源浪费,保障我国高等教育公平化和大众化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