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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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须治理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中出现的的各项“疑难杂症”。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层出不穷的网络新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面临严峻挑战。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公众人物本身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个人信息传播范围更广;二是公众人物需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其名誉权保护受到限制;三是公众人物的社会评价决定了其商业价值,部分网络用户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对公众人物进行侮辱、诽谤。和普罗大众相比,公众人物应该适度披露个人信息,但同时其人格利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网络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优势地位下降的实际情况,继续因循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保护方式显然不合时宜。本文希望通过考察我国网络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行政与行业自身监管的现状,重点关注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存在的困境,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对策,以期能够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益。第一章理性揭示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特殊性。通过分析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涉及的领域,提出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具有财产权的意涵,其侵权技术手段更加复杂,其侵权主体更加多样化,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更加严重的特点。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定性。分析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现存的理论,阐释了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要以公益性言论的的抗辩为边界。提出了公众人物名誉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权利主体由个人拓展至多个自然人,其权利客体采用客观的标准,其权利内容扩大了排除他人妨害的范围。第三章全面分析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在立法上的困境和对策。本章揭示了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在立法上面临着主体概念界定模糊、责任归结不明和网络服务商义务含混三大困境,提出了应当界定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明确公众人物名誉侵权行为主体的归责原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第四章科学论证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在司法上的挑战与出路。在对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廓清了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案件的全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挑战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证据难以保全,以及司法救济效果不佳。以此为基点,从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角度,探索加强司法救济有效性的途径。第五章系统阐释了网络新媒体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在监管上的问题与对策。从网络新媒体平台自身监管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出发,分别提出完善新媒体平台自身的“自净”机制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机制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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