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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新品种权扩张的背景下,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以发达国家种子企业为代表的国际种业公司侵占着我国的种子市场。国家虽将种业发展规划列入日程,却忽视了作为种子使用主要主体农民的利益保护同样有助于保护我国种业市场安全。在植物新品种权扩张的趋势下,我国完善农民留种权规则的实证研究需要理论的支撑。运用理论研究法,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农民权、农民留种权概念界定出发,结合现有国情提出我国农民留种权规则完善的确立理由和立法理念;运用比较分析法,从国际公约(UPOV公约、CBD公约、ITPGRFA公约)的内容了解国际社会的要求,从发达国家——美国和发展中国家——印度的规定中比较各自的侧重点,给予我国留种权规则建设以借鉴;运用实证研究法和资料综述法,了解国外案例,结合我国国家和部分地方主要规定,在立法方面明确我国农民留种权规则的具体建议。针对植物新品种权扩张下的我国农民留种权规则的完善提出初步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留种权规则的立法要件和保护机制。立法要件的内容包括:第一,留种权保护的主体是指“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农民,但不要求种植是其主要经济收入,实际操作中要结合种植面积确定农民的新品种权使用费支付;第二,留种行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种再用、自繁自用、交换或赠与、非商业目的的销售等,代繁行为不应在留种权探讨范围;第三,应当将农民的主观因素考虑在留种侵权判定中,针对无意留种的侵权案件要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保护机制的内容包括:第一,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包括行政和司法两种处理模式,行政处理模式的管辖权可以下放;第二,可以选定农民代表或农业专家等参与到关系农民权益的留种权事宜的处理工作中;第三,要在具体案件中谨慎对待农民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数额等问题。在植物新品种权扩张背景下,我国农民留种权规则的建设,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