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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界,行政组织法几乎成为了一个被人们遗忘的角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行政行为的研究、行政权的研究、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巨大发展,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却鲜见有人研究。这其中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至上的传统下,行政权来源以及行政机关存在的正当性很少有人怀疑,并且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行政的组织形式、行政权的配置、行政组织的设置等行政组织法涉及的问题视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或者认为行政组织法不过是将已经设置好的行政机关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而已,却没有意识到对行政的组织是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