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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安然和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的曝光以来,内部审计逐渐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使治理层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因治理不完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2002年7月,美国制定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在该法案中,虽然对内部审计所发挥的作用没有直接提及,但对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规定的拓展暗示了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应该扩展。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对内部审计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同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对内部审计做了规定:各个公司应具体明确每个岗位、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并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来负责监督和审查工作。可见,在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并没有完全发挥相应作用,比如并没有真正发展到公司治理的高度,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没有得到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态度还有待改善和提高、内部审计隶属情况模糊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研究内部审计隶属模式与企业价值增值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09和2010三年的相关数据,基于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考察内部审计隶属模式设立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隶属模式对企业价值增值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1)上市公司在选择内部审计隶属模式时,主要考虑了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公司规模、外部资金利用率、盈利能力、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二元领导权结构七个因素。其中,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规模、外部资金利用率、盈利能力、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二元领导权结构六个因素通过了10%或以上的显著性检验,是影响内部审计隶属模式的重要因素。对于设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的上市公司,公司规模越大、外部资金使用效率越低、销售净利率越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分离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越倾向隶属于较高层次。(2)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那么其外部审计费用会相对较低。本文在研究不同隶属模式对企业价值增值的影响时,只有董事会模式和总经理模式通过了5%或以上的显著性检验,并且符号与预期符号一致,说明在董事会和总经理模式下,上市公司外部审计费用更低,即上市公司价值增值效果更明显。此结论与“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规定相吻合。根据本文研究结论,基于提高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的作用,我们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同时改善内部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多管齐下,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到公司普通员工,逐步改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观念,全方位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和认可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使内部审计最大限度的为提升企业价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