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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地摸索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和模式,以求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运营效率。自2003年起,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地方各级国资委相继成立,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结束了国有资产长期以来管理混乱的局面。其后,国家又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国资委的机构性质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经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具体到公司制企业中就是行使股东职权。但是,实践中国资委除享有出资者职权,也同时行使部分行政监管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实然职权与应然职权的差异导致国资委行使职权的错位、越位以及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监管效率,学者们对此也争议不断。国资委的法律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资监管效率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研究,以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本文围绕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资委的法律地位这一主题,首先,分别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中国资委的职权以及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比较及评价。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资委实际享有股东会职权,同时借助行政权力,国资委牢牢控制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管理权,国资委享有的股东权与所有权混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国资委具有控股地位,加之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其具有了超强股东地位,很多情况下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资委并无控股优势,但其对企业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上述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资委均扮演着出资者以及监管者双重角色。接着,本文论述了国资委目前双重身份职责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借助一定的行政权权力,有助于国资委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强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但同时,由于出资者的监管权与监管者的监管权的性质不同,行使目标也不同,实践中必然会产生的很多矛盾和冲突,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不高,因此,必须将国资委的两种职责予以分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机构性质以及职责定位。最后,本文指出从国资委的组成人员及其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看,国资委不宜做出资者,建议应将国资委重新定位为监管者,专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而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出资者职责。这样做不仅符合现实情况,节约成本,也有助于理顺管理关系,充分发挥国资委的优势,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