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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工作的基本完成以及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更新资本要求,及时推出了新四大监管工具包括:杠杆率、贷款拨备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性资金指标,促使银行业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基于上述背景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商业银行都在陆续进行股权再融资,为其信贷扩张及利润增长提供资本保障。而目前因为定向增发制度与其他股权再融资方式相比更具简洁性,所以与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了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喜爱。但也由于简洁性具有两面性,使得定向增发公告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留有进行利益输送的空间。本文的研究对象划定在我国的银行业,在目前的47家上市银行范围内汇总出2010年起至2013年9月之间进行过定向增发预案的9家上市银行。这9家上市银行处于预案公告阶段的是: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已完成定向增发的有5家,分别是: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宁波银行。只公告过预案的银行是:民生银行和原深发展银行。本文最终以这约占上市银行1/5的9家银行为研究对象进行多案例研究。先对他们发行情况中的共同点进行汇总介绍,再通过对他们定向增发的预案内容,以及发行各个阶段的情况进行分析。观察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因其行业特性存在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行为特点。经过对我国上市银行定向增发预案内容及发行过程的分析,发现部分上市银行确实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具体行为有折价发行、提高增发对象授信额度、巨额分红和减持套现四种。作者将详细分析出上市银行的定向增发预案中如何体现利益输送行为及发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利益输送行为,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