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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决定着仲裁解决争议的效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因其跨国的特性更难得到承认与执行。为了促进仲裁裁决得到跨国承认与执行,提高仲裁解决争议的效率,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召开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并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公约”),主要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公约的要旨是:各缔约国确保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截至目前,《纽约公约》已有159个缔约国,覆盖了全球80%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在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首先,当事人将涉案仲裁裁决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受案法院将对该裁决的性质进行判断,进而得出是依照我国法律还是《纽约公约》来承认与执行。在确定了一个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或者非内国裁决之后,法院将按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有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理由。如果裁决被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受案法院将其意见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之后,裁定是否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本文对上述过程进行梳理,探索每一个过程中在理论与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每个阶段中的问题寻求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解决办法,并且试图探究是否可以对现行法律框架中不合理的因素进行修改或替换,从而更科学高效的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本文共分为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意义与依据。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的重要性进行了介绍,重点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优势、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完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第二部分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角度梳理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第二章为《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裁决范围之辨析。本章从《纽约公约》的第一条入手分析,分析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地域标准和“非内国裁决”标准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且探究互惠保留对《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探究我国实践中采用的仲裁机构标准与《纽约公约》的冲突,发现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性质难以界定进而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的困境,并探究解决方法。第三章为《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理由之分析。本章将《纽约公约》第五条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分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法院提出的理由两部分,逐条分析《纽约公约》第五条条文的含义,探究外国仲裁裁决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并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探究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第四章为外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之救济。本章着重分析内部报告制度。从内部报告制度运行的现状看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出现的原因以及多年来发挥的作用。理论结合实践,分析目前该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并且提出将现行的内部报告制度以上诉制度来取代的构想。第五章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之完善。本章对上文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归纳,提出确立“非内国裁决”的具体标准、承认临时仲裁、以裁决作出地标准取代仲裁机构标准、完善内部报告制度或者以上诉制度取代内部报告制度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