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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增多,为了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环境困境,应加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我国的环境治理能否成功的关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后,改变了行政机关治理环境不作为的现象。但是我国的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风险依旧没有减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力量仍旧薄弱,缺乏源头防控的手段,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不充分,总体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的极强的扩展性。本文以原告资格扩展性的方面入手,结合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和公益诉讼理论,梳理分析西方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经验,探讨构建多元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拟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公共利益的特征以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结合行政理论和环境保护理论,尝试界定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合法性范围。第二部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法和历史分析法拟从不同主体的角度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现状、不同类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主要拟比较分析主要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及立法考量因素的选择。第四部分是关于构建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构想。本文讨论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探讨扩张主体原告资格的适格范围。第二是探讨各适格主体之间的顺位关系。第三是探讨多元主体框架下强化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措施、完善诉前程序的问题。第四是以法律援助和激励制度为内容探讨无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障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