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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陆续颁布了相关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并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为普通合伙制。这一规定的执行不仅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在客观上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本文选择10家已转制事务所和20家未转制事务所的被审计公司相关数据,通过实证方法,就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行检验。本文首先就审计质量及其影响因素、事务所组织形式及其影响因素等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通过回顾发现,国外研究组织形式大多致力于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即特殊普通合伙,LLP)的推广,并没有专门研究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国内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实证研究,且结论存在分歧,因此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介绍了个人独资制、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这四种组织形式在中、英、美三国的演变历程;最后从委托代理理论、外部性理论和企业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的假设。在实证研究上,本文采用分行业的截面修正Jones模型计算盈余管理,以盈余管理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理清DID模型的理论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构建本文的回归模型;选取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已经转制成功的10家大型事务所和尚未转制的20家事务所及其所审计的公司为样本,利用2009-2011年三年的相关数据,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事务所转制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且随着转制的不断深入,效果越明显。最后,笔者对上述结论做出了解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扩大事务所转制范围,加大事务所转制力度;加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立法建设;建立健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应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