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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支柱,它具有强制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的特征,具有强烈的道德属性,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来将道德规则贯穿于实在法的手段之一。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强大:首先,它指导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这一功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指导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其正当地行为。我们可谓之为客观诚信。二是指导当事人形成正当的内心状态,要求其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我们可谓之为主观诚信。藉此二途,得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确保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次,它指导民事立法的进行。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总是遵循着一定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别于具体原则,前者具有根本性、总括性、统率性。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之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不例外,具备此种功能。民事法律规则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这是立法者必须记取的。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立法有指导作用。再次,它指导司法的进行,弥补法律漏洞。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立法领域发挥指导作用,在司法领域同样具有指导功能。法律的基本性格之一是确定性、普遍性,它不能朝令夕改,这样就注定要在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与法律规定的稳定不变之间产生矛盾。诚实信用原则的出现最大限度地缓和了这种矛盾。当出现上述矛盾,法官就可援引此一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具体言之,就是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补充法律漏洞。 在考察诚实信用原则时本文将采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简单说就是从“纵”和“横”两个层面着手,从概念、特征及功能等方面对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原则有较好的理解和把握。在弄清楚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后,本文试图展开进一步的思考,深入到该原则的适用层面,具体言之,是考察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裁判案件中适用该原则的条件之一是存在法律漏洞。而法律漏洞又包括明显漏洞、白地规定型漏洞、预想外型漏洞3种情况。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将有力地弥补以上法律漏洞。在裁判案件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个条件是存在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形。在分析完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后,文章转入对其适用程序的论述。该部分通过对3个问题的回答得以完成,分别是适用的主体是谁?适用的权力应作怎样的限制?判决书应如何制作?如果说从历史中发掘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在现实中比较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是对该原则的理论研究的话,那么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对其进一步考察则是对该原则的实践研究。 最后,本文列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典型适用,如情事变更原则、先契约义务、告知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特别对待/后契约义务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目的是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把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经常化的适用总结出来,以便更好地把握。 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特征、功能及法律适用进行考察,并以法律适用为中心进行分析,以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有更好地理解,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程序有更好地把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有更好地领会,从而将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发扬光大,促进其从抽象的理论变为具体的现实,毕竟,转化为现实才是理论的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