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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也同样适用于司法证明活动。在其巨大的推动作用之下,司法证明的方法日趋多样、有效,司法的证明手段日益科学、文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全新的证据——DNA证据,开始出现在各国的诉讼证明领域。它的出现,很快在证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兴起了一场革命。DNA证据就象一炳锋利的双刃剑,一面是其无与伦比的强大证明力,它使无数罪犯俯首,大量冤情昭雪,人们对之趋之若鹜,顶礼膜拜。另一面是其洞察一切的渗透力,它可以隐私淋漓尽致地将个人的隐私展现在世人的眼前,使他们在就业、社交等方面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窘迫和尴尬。它所具有的强大证明力和对传统隐私权所可能造成的侵害,引发了人们对犯罪、隐私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重新思考,并引起了对DNA证据功过是非的大讨论。本文的写作,就是作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理性思考后而为的一种尝试,如其有幸能引起以前对这个问题较为陌生的人产生一些共鸣,或者能为已经在这个领域有过研究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则本文目的也就达到了。本论文正文部分约计33,000字,除导言和结语外,文章共分为四章,其结构<WP=4>如下:导言部分指出DNA证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种类,既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但也不能对它迷信,而应以理性和冷静的眼光看待它。第一章简要介绍了DNA技术及法医鉴定中的DNA分析技术,并指出DNA证据的根本特性在于科学性,最后指出DNA证据在种类上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第二部分为DNA证据证明力的论述。文中指出,DNA证据证明力的充分发挥,倚赖于科学的鉴定操作过程,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要求鉴定人在知识、资历、研究的领域与DNA鉴定的密切程度以及统计和数据库的使用等方面必须符合科学鉴定应达到的要求。客观方面要求鉴定过程应以科学的标准予以操作,即在鉴定样本的采集、品质保管、质量控制以及族群资讯、资料库的运用等方面应以相应的科学标准为准绳。第三部分阐释了DNA证据的证据能力。作者认为,由于DNA证据的使用,很可能会侵害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所以,使DNA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必须保证DNA样本在采集、保存及研究等方面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隐私权。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在这里,作者尝试着对构建我国的DNA证据体系提出了一些想法。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作者就科学构建、使用我国的DNA数据库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并在理念澄清、鉴定体制的重构以及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确保途径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本论文希望能在以下三个方面能有所突破,首先,将DNA证据证明力的决定因素归于主客观两个方面,并就各自的特点作出针对性的阐述;其次,规范使用我国的DNA数据库以及构建我国的DNA鉴定机制;最后,构建我国DNA证据的采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