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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朋友圈是微信的一个社交功能。微信朋友圈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依托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微信平台的朋友圈功能所建立的消费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科技的发展,微信朋友圈交易也日益增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网络交易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微信朋友圈交易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微信朋友圈交易在立法上存在主体界定不一、行为性质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确有必要研究相关问题。本文以微信朋友圈交易的主体、行为、责任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整合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反映的矛盾与冲突,发现问题症结所在。通过对域外法的梳理与分析,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借鉴与启示,并针对性地在微信朋友圈交易的主体、行为、责任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首先,本文研究微信朋友圈交易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微信朋友圈交易概念与特点的分析,厘清其与传统网络交易的不同。并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上对微信朋友圈交易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的是消费关系。其次,在法律主体的界定上,主要对微信朋友圈交易在立法、理论、司法实践上的冲突与争议分别进行分析。再通过域外法考察,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研究思路和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明晰微信朋友圈交易买方为消费者,卖方为经营者的主体界定。再次,在交易行为的认定上,通过立法、理论、实践三个层面阐述现存问题和争议点,梳理出国外典型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制度提出完善建议,认定交易行为的性质为消费行为。最后,探讨微信朋友圈交易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应适用品质担保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对品质担保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完善微信朋友圈交易中的法律责任,使微信朋友圈交易得到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