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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起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我国于2004年开始着手村镇银行的建立。随后,党的十七大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将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列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村镇银行正式列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以向我国9亿多农民提供更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村镇银行肩负着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以及为民间资本提供良性发展渠道的重要责任。同时,村镇银行也是关注农村人口生存权的理性回归,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是以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为基础的,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疑为大量的民间资本提供了升值的空间,也为原来桎梏的农村金融市场添加了一味鲜美的“汤料”,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大量社会财富。但村镇银行的发展之路并不是十分顺畅,关于村镇银行出资人问题、股东权益的问题以及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何构建合理的治理结构使村镇银行能够更为稳健的发展,成为村镇银行的运行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一共包含三个大的方面,以H村镇银行为例,系统的对村镇银行现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法律制度进行阐释和研究,以期给出完善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为H村镇银行的实地调研部分。在介绍H村镇银行的基本状况之后,结合银行章程和内部文件着重对H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将村镇银行的法律规定与H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架构进行了比较,并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出H村镇银行最真实的治理结构,为后文奠定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村镇银行立法缺失现状的分析。首先,从村镇银行的立法现状和独特发展路径入手,指出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缺失。村镇银行是银监会新设立的银行形态,它和以往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均不相同,学界对其性质一度争议颇多,但笔者认为村镇银行应该属于商业性银行,因为虽然其具有服务三农的宗旨,但并不妨碍村镇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原则。除了性质方面,村镇银行的发展路径也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一样。面对如此独特的银行形态,我国并未专门为其制定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仅依靠几部部门规章和对其他法律的参考来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村镇银行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和约束作用。文章第三部分是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完善部分。笔者根据前两部分的调研和分析,给出了建立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原则、完善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建议。其中,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原则应为: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和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而最有效的完善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措施则是:提高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建立积极有效的股东大会、完善董事会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引入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制度以及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希望通过本文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及其法律制度的分析能够为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提出建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