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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的监控是一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这一问题必然涉及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及对行政不作为如何监控。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首先论述的是行政不作为界定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有完善的行政行为概念,但没有专门给行政不作为下定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对行政行为下过定义,但却明确提出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以行政行为和法定作为义务这两个要件来界定其范围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有多种主张,这些主张从两个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界定:从法定职责或以特定的法律义务出发界定行政不作为、从行政程序或内容上的作为义务来界定。通过分析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及我国学者对之的理解,笔者认为界定行政不作为应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 其次阐述的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要件。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行政主体依法负有行政作为义务;二是没有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三是行政主体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如何认定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作为义务,即行政作为义务的发生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作为义务的方法有:依法律规范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依法理或公序良俗导出行政作为义务。 再其次探讨的是如何对行政不作为的监控。笔者认为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及产生的原因的角度出发,应从事先和事后两方面进行对行政不作为的监控。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先监控的机制,应从行政法原则、行政实体法律制度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角度来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先监控。在行政法原则层面,将“权力即责任”、“服务行政”等理念贯彻到立法中,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指明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从原则层面对行政不作为加以控制,减少行政不作为这一现象发生的机率。这些行政法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善意原则与效率原则、救济原则;在行政程序法制度方面,设立和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不作为起到监控作用。这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有:信息制度、申请与受理制度、作出决定期限制度和听证制度。行政权力交错与不明及行政权配置的不科学及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是行政不作为产生的根源之一。在行政组织制度中科学地配置行政权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及明确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必将对行政不作为的产生起到一定的事先防范作用。这些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有:行政权设置与运行制度、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责任制。当然对行政不作为的监控仅有事先防范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事后监控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救济,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承当相应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监控机制有行政系统内的事后监控和行政系统外的事后监控。行政系统内的事后监控制度有: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裁判制度。其中效果较为理想的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行政裁判制度。行政系统外的事后监控制度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监控。立法机关的事后监控是通过议员行使调查权、质询权等权力来实现对受到行政不作为的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但立法机关的监控手段启动较困难及监控力度较弹性,使立法机关的监控一般仅是补充性的。而司法机关的事后监控是‘对行政不作为事后监控的关键,司法机关事后监控方式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反思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对行政不作为的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判决方式及适用规则和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等。其中较为复杂的是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加大行政不作为赔偿力度、选择适用民事侵权赔偿有关制度等。 总之,通过以上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必将得到有效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