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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作为智力产品,其本质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从理论上当然地适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但是,技术区别于普通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使得在以技术为界定对象时,使用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面临着一定的障碍,而相关技术市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而提出的。同时,相比于相关产品市场,相关技术市场在很多方面仍然值得探讨。 首先,选择何种市场界定方法对相关技术市场能否发挥实效具有重要影响。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在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时因为存有一定的障碍,所以需要通过搜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该技术的竞争评价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修正。在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安全港”规制进行法定豁免。 其次,是否将“使用技术的产品”纳入相关技术市场界定范围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其实,此种区别并非是本质争议,将“使用技术的产品”纳入界定范围,其主要有利于市场份额准确计算因素的考量。 再次,需要对相关技术市场适用次序进行限制。当技术尚未被运用到实际的产品生产或该技术没有与使用技术的产品单独销售时,因为相关产品市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此时才建议使用相关技术市场进行分析。 最后,通过对相关技术市场的比较法研究和案例分析,对我国关于完善相关技术市场的立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对我国蓬勃发展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化领域内的立法与执法工作提供但愿有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