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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确立比较晚,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单位犯罪问题。2005年《公司法》明确了—人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我国刑法在民商事法律已经对一人公司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并未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和解释,而司法实际中分歧很大,因而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单位在刑法上之所以能构成犯罪,是因为其享有独立的主体人格地位,故应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所以,独立的主体人格地位是单位犯罪认定的关键。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理论很好的解决了公司人格是否独立的问题,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准确认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将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运用于一人公司犯罪具有必要性,有利于避免错误适用双罚制,有利于避免"重罪轻罚"或"有罪不罚"。同时也具有可行性,既有理论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一理论也适用于刑事领域;又有法律基础,公司法人格否定与单位犯罪否定具有很多共通之处,单位犯罪现行司法解释也一定程度反映了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的精神。通过介绍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以及在美、英、德、日等国的发展情况和主要理论观点,将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全面地运用于刑法领域中的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以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为依托,重新构建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从形式标准判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从实质标准判断: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