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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然而很多人对作为核心概念的“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偏颇。事实具有主体性和客观性,然而其主体性一直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和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实”的定位不明,且人们偏重事实的客观性,甚至视其为客观存在,以致出现“事实探知绝对化”、“违反程序探求事实”等问题。事实认定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如果“事实”丧失了现实意义而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目标指向时,往往会导致一些程序得不到保障。如果“事实”的目标带给法官一种“偏离程序不为过”的价值指引时,事实认定又失去了其法律意义。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解决“事实”的定位。在客观性基础上,我们需要认清“事实”的主体性,并由此将“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进行区分。“法律事实”与“法律程序”的关系就建立在上述区分上。保障诉讼程序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保障诉讼程序可以使事实认定获得“形式之真”,而“实体之真”亦不可放弃,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法官的司法技术。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引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因“事实”认识不清、定位不明而导致认定之稳定性、威严性丧失。文章依此为引,指出研究事实认定的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共有三章:第一章:“事实”的内涵及其哲学基础。研究“事实”的内涵在于揭示其客观性和主体性。“事实”应该是人们通过对事物或事件的某种情况的感触而做出的能够以陈述方式表达的判断。“事实”必然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但应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其主体性不容忽视。笔者以“认识论”为其哲学基础,承认“事实”的主体性和认定的有限性,不影响“事实”的正确性;承认正当程序下的认定的“事实”符合认识中的“相对真理”,为“事实”重新定位作铺垫。第二章:法官认定事实之路:诉讼程序。“法律事实”不同于“生活事实”,不仅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而且“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法律事实”的认定主体是法官,认定的客体是证据,两者都具有特殊性。该认定活动的特殊性,使得诉讼程序所起的作用非同寻常。程序保障是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前提。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认定事实的两项原则是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从客观方面和主体方面保障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第三章:程序中法官的基本技能。本章关注于事实认定的主体性因素。保障程序可以使事实认定获得“形式之真”,“实体之真”的获得一定程度上依靠于法官的司法技能,如推理、解释等。在我国成文法传统下,司法三段论依然可以表述裁判的过程,但其局限也很明显。法官的司法技术可以对之进行弥补。法官的司法技能是事实认定“实体之真”的保障。结语。概括全文,点明文章的研究情况和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