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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运交通和水运经济的发展,水上航行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发展水运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是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巨大的水上交通事故。这种现状既不利于我国水运交通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水运经济的稳步向前,更不利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需要我们运用相对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罚。据数据显示,现行水上交通事故大多依照行政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得到司法追诉的少之又少。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载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的条款,没有针对水上交通类犯罪的罪名。实践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需要刑法规制时,大多通过将交通肇事罪条文作扩大解释的方式适用刑法。但由于水上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特殊性,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条文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缺陷,既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更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立法,制定规制水上交通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全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基本理论的阐明。通过介绍业务过失基本理论,强调业务过失的特殊性,从而得出业务过失从普通过失分离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并在划定船员驾驶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对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予以界定。第二部分介绍了是否应当追究船员业务过失刑事责任的三种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说。通过分析,笔者支持限制说的观点,即有条件的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第三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出罪事由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第四部分为通过分析业务过失处罚原则,结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认为折中说是符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五部分在明确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之后,构建了重大航运事故罪,界定了其构成要件,结合前文船员就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论述,给出了刑种刑度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