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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当我们在享受世贸组织带给我们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尽相应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中国入世时承诺的《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义务。我国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在法律方面作了前所未有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各种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相继出台,使与世界贸易组织相衔接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但是,因为各国入世时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承诺不同,各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也不尽相同,即具体国情的差异使各国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规定的义务时各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标准等方面。 对我国来说,怎样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在反倾销司法审查方面,怎样履行好我国的承诺是亟待解决和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指出了原则和方向,但还不完善,在法学界,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问题都有所探讨,但未形成统一的结论。作者在我国入世这一背景下,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美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和做法及我国目前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有关理论和实践,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和阐述,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司法审查制度的含义和起源。 第二部分阐述了WTO框架内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反倾销协定对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司法审查标准和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等。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欧美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司法审查标准和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等。通过以上两部分的论述,第四部分主要引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现状,主要包括关于主管机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的规定,同时简述了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紧迫性。 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