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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之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遵从当事人合意等许多优越性,很多人更愿意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各国也积极地完善本国商事仲裁的制度,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临时措施的适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迎合现代商事交易快节奏的特点,为广大商事主体所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权威定义,在不同国家它的申请条件、范围、保全方式等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视程度逐年剧增,当事人也越来越倾向于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来仲裁,从而避免经受诉讼程序的繁累。但是需求增多也渐渐暴露出现阶段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许多问题,比如临时措施的范围仍有些狭窄,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归属过于局限,临时措施在仲裁地国与非仲裁地国执行受阻等,这些都会给采取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时造成困难。我们期待一次仲裁制度上的改变。这种改变既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还应当符合国际主流发展趋势。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比较国内外的通行实践,找出通行做法中优势较多的模式并且结合我国的仲裁实际现状,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来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中现存的不足之处,以使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及时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的公平正义。全文共分为五大章节,第一章对该文章的写作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之处入手,为第二章引入临时措施制度做了背景性介绍。第二章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概念、性质、分类入手,以总括的视角将所要研究的临时措施问题做以概述,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更好的发现问题;第三章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6年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内容。从这次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对临时措施发布主体和执行方面的态度;第四章承上启下,介绍了世界上比较流行的临时措施的不同决定主体以及临时措施在不同地域执行情况,并且分析了利弊,以期望为我国的仲裁实践找到符合国情的做法;第五章主要介绍我国在应用临时措施时遇到的困境,并且结合上文的思考给出笔者自己对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