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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之后的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为已经来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各个企业甚至是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软件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世界多国法律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保护的范围,保障和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创新。著作权法是各国目前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手段。现今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逐渐趋于多样化合复杂化,派生出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法官在判案实践里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审理此类计算机软件案件侵权纠纷的经验。但从总体上和以后发展的趋势来看,还需要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方法作进一步系统的研究。由于软件自身易传播,易复制的特点,使其非常容易受到盗版和被篡改的威胁。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到2011年度计算机软件开发商由于盗版流失了380多亿美元,研究结果显示,损失最为严重的欧洲地区2009年到2011年由于软件盗版收入削减了196亿美元,其次是亚洲和北美地区,全球范围安装的软件中46%都属于盗版软件,接近总量的一半。我国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除最常见的利用各种销售渠道销售盗版软件外,还包括了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各类盗版软件,以及在用户电脑的硬盘中预装盗版软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编码程序等等;还有就是通过提供软件服务例如客户机服务器用户超过规定人数、最终用户等多种形式侵权。计算机软件程序里不管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应该视为文字作品这一类型来保护。目前我国社会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意识尚不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些地区计算机用户还难以承受正版软件高昂的价格,因此对于各种盗版软件,态度上存在有一种宽容和默许,为我国软件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法制环境,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现今社会应该保护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