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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在中国的日益凸显,对公民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的妥善保护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主要课题。由传统行政法发展而来的环境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环境私权益方面发挥了其很大的作用,基本上可以使那些环境权益受到政府行政行为侵害的公众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但是,对于环境公益受到政府行为侵害的情形,除了寄希望于政府的自我监督和纠正外,并无其他的补救途径。公民要想以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在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中还找不到法律根据。本文以公民起诉资格的放宽为视角,探讨了现代环境法对传统行政诉讼的修正,希望通过对其诉讼资格制度的改造,为建立新型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奠定基础。全文共分五部分,约4万字。其主要内容是:“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以起诉资格作为“修正”突破口的原因,以及研究的方法。第一章“环境法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冲突”,首先对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作了界定,将其区分为传统的环境行政诉讼和新型的环境行政诉讼两种类型,明确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后者,从而对文章的语境作了限制。然后通过理念根源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揭示了环境法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冲突,指出传统行政法有必要及时作出适合环境法要求的调整,对传统的诉讼资格标准进行修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的环境行政诉讼,才能有效地对现存冲突进行消解。第二章“环境法对传统行政诉讼的质疑——公民起诉资格放宽的理论障碍之证伪”,通过对起诉资格放宽的两个理论障碍的排除,为公民获得公益起诉权扫清了道路。该章的第一部分指出政府并不是环境公益的完美代表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作为个体的公民应该并且能够作为环境公益的辅助代表,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打破了传统理论所认为的,政府对公共利益保护全部包揽的观念。该章的第二部分对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进行了再解释,认为该标准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使那些享有环境反射利益的公民能够因受到间接的不利影响而成为适格的原告。本部分最后通过“利害关系标准”在美国变迁的历史对起诉资格标准的变化做了实证分析。第三章“环境法对行政诉讼的修正——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行政诉讼”,在第二章否定两个理论障碍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引入,提出了原告起诉资格放宽的理论依据。该章的第一部分解释了原告起诉资格的含义并指出原告起诉资格的创新是整个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创新的关键。然后通过对公共信托理论一般原理的介绍,论述了环境公共信托的产生及其价值。该章的最后介绍并评析了各<WP=5>国在环境行政诉讼起诉资格改革方面的立法实践。第四章“我国环境法面临的任务——通过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正,建立新型的环境行政诉讼”,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尚难以形成对环境公益的有效保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弥补这一不足。该章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环境行政诉讼起诉资格方面的立法,指出中国环境立法的尴尬之处在于没能对传统行政法进行修正,反而为其所同化,因而无法应对环境公益保护中所出现的种种挑战。第二部分指出环境法和行政法必须通过观念的改进带动立法,并提出了简要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