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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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京醉驾案、杭州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案等一系列高危驾车肇事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激起了社会各界对该类案件的高度关注。对此,普罗大众的热点话题是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则就现行法律中交通肇事罪规定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当如何进行完善刑法有关规定等问题展开争议。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出发,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围绕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基础和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的设置存在的漏洞及解决方法等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于目前交通肇事罪法条和司法解释中不适应现实需要的部分提出自身的建议。一、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尤其是通过对刑法学界有关方面的不同理论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了要点论述,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刑法学理论争议提出了自身的见解。二、提出了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两个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在认定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就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二次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的区别以及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等问题的讨论。三、探讨危险驾驶行为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及当前应否增设危险驾驶罪。比较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评析了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定性,以及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看法,提出从防止滥用抽象危险犯理论等角度来看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并不适宜。建议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将有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四、针对当前交通肇事罪量刑存在幅度较低,惩罚手段较为单一的问题,提出应当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并减少缓刑的适用,明确将交通肇事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上取消拘役、提高法定刑期、扩大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来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费来源以及在刑法中增加剥夺驾驶资格的资格刑并引入相应的复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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