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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尝试对先行行为理论中的基本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先行行为基础理论。本文首先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相关理论作简要交代,以明晰先行行为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的理论定位。在此基础上,系统地介绍先行行为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并对先行行为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认为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先行行为是由行为人实施的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第二部分是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虽为大陆法系三大保证人类型之一,但其存在合理性至今备受质疑,特别是德日刑法删除先行行为条款的这一举措,更让人怀疑先行行为的存在必要,学界更有学者提出了替代先行行为的具体方案而彻底否定其存在价值。在保证人的作为义务的发生依据当中,有形式的保证人类型说和实质的保证人类型说,另外,考夫曼的机能的二分说在理论上也占有相当的地位。经过比较与评析,得出机能的二分说更为合理的结论。第三部分分析了如何限定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范围。现在学界关于先行行为的理论太过笼统与杂乱,不成体系,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前需要的是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以解决目前司法混乱的局面。在此部分本文试图构建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即何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引发作为义务、成为刑法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为先行行为的认定提供系统的法规范依据。通过研究认为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四个。在章节的最后本文将从先行行为概念的外延出发,具体分析先行行为的成立范围。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从行为的属性上看,先行行为不仅限于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合法行为,有条件的包括犯罪行为,但不包括不作为。第四部分在分析先行行为立法化价值的同时,尝试为先行行为立法模式提出可行建议。考虑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刑事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本文认为刑法总则单列式的立法模式较为适宜,由刑法总则部分对不作为犯罪及作为义务来源做概括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将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通过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列举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