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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是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专利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其实质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一种专有权利。起初,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标准具有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考虑最多的乃是它是否具有推广使用的前景,具有公益的性质。而专利权是一种专用权,具有排他性,非权利人如果想行使这项权利,必须经过许可并缴纳许可使用费,因此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量避免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之中,以防止专利侵权,并降低标准的推广成本。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员越来越注重对自己智力成果的保护,许多技术成果都被专利所覆盖,标准化机构再也无法在制定标准时避开专利。再加上许多跨国公司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先后制定了内容如“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企业标准化战略,积极推动自己拥有的专利权成为标准或进入标准,更进一步加快和扩大了专利与标准结合的速度和规模。但是,不论是从历史学角度,经济学角度,社会学角度,还是法理学角度分析,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都仍应受到保护,原专利技术的专利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技术标准中融入专利,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降低产品和交易成本,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贸易秩序。但是,专利权本身又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的特点,通过标准的实施,尤其是法定标准的实施,专利权人自然而然地取得了事实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权利人滥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不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搭售,利用专利池达到垄断目的,等。如何应对这些滥用行为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许可规则、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等多方面出发,针对不同的滥用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标准化发展的道路上,发达国家起步早、意识强、力度大,而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形成并完善我国标准化战略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