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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下简称为刑事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活动的核心内容,一直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话题。随着一批错案的出现,人们认识到合理、明确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保护公民免受错误的刑事追诉是必不可少的制度规定。世界范围内,刑事证明标准有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被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适用于法院的定罪量刑阶段,也适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的起诉阶段。然而,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件达已经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据以定罪量刑,则不是十分明确。实践中不同法官对刑事证明标准把握的幅度变化很大。有时在只有一两个证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就直接断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据以定罪处罚。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要做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就必然要求我们对目前的刑事证明标准进行完善。本文在导论中以案例介绍的形式引入本文主要问题,即错案的发生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不当是有密切关系的,使读者认识到刑事证明标准急需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涵义、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以及理论中存在的争论。在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争论中,存在着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应当追求“主观真实”;证明标准应表达为“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排他性”、还是“确信无疑”;证明制度应以认识论为基础还是应以价值论为基础的激烈争议。第二部分介绍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错案的关系。通过阐述错案产生的根源,揭示了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证明标准把握不当是容易产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且法院在防止错案发生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及存在的不足。目前的刑事证明标准缺乏阶段性与针对性、可操作性差,这些都是一系列错案产生的根源。文章最后通过对外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介绍并加以借鉴,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证明标准要体现主客观相结合。(二)刑事证明标准要体现诉讼活动的阶段性。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仍可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应对其涵义有全面的认识,并辅以具体案例。降低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定罪的可能性大于不定罪的可能性”;(三)对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主体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四)落实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对证明标准进行研究,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避免刑事错案的产生、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