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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互联网络前所未有的普及和盛行,网络虚拟财产这一应运而生的新事物也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由于法律滞后性的制约,对于实践中日益增多虚拟财产纠纷,司法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现状,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方式和内容提出了设想,希望能对实际工作提供一些帮助。本文主要可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初步界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经过分析比较,可以在广义范围内定义,得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是存在于互联网所营造的虚拟环境中,能够被人通过一定方式加以支配利用,并且拥有一定价值,是具有虚拟性的财产性权利这样一种结论。也可以在狭义范围内定义,得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范围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是指其中存在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如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但是由于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面积普及,狭义的定义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所以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先大体介绍了当前学术界存在的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通过论述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财产权客体须具备的基本特征——价值性、稀缺性、可转让性,近而得出结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它应当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物。再进一步说明,对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目前实践情况来说是最好的方法。第三部分是针对当前理论界存在的各种虚拟财产权属性学说,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几种。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这两项物的基本属性,所以本文是支持物权说观点的。第四部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和权利内容加以分析,阐明本文支持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可分为由网络开发商或运营商享有的所有权和由用户享有的使用权,并且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作了阐述。第五部分分为三个层面,主要探讨了我国目前面临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在第一层面中,本文论述了使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层面分析了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点是数量及涉案金额快速增长、侵害方式多样化、涉及的范围更加广阔、诉讼请求范围进一步扩大,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及能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后一层,介绍了韩国和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希望能对我国立法提供参照和帮助。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上的一点思考和建议。本文指出了当前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还处在一个空白阶段,这种情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还处在发展阶段,且考虑到资金、人力方面的问题,想要直接进行单独立法不现实,本文建议采取分步立法的方式比较可行,即首先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或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满足实际的迫切需要,等到互联网发展、立法时机适宜之后再进行专门同一的立法。